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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有关政策解读

2010-06-10 19:37:42

一、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性质、管理体制及人员构成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确认具有独立事业法人资格的本科层次独立学院。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233000000070号”)。

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与海宁方合作办学协议约定,东方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其日常管理由浙江财经学院派出的管理人员负责运行,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的院级领导系为浙江财经学院中层干部。东方学院教职工由两部分组成,主体为受聘东方学院工作岗位的具有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身份的专职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其次为东方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自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部分工作人员。

二、具有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身份人员受聘东方学院工作期间的身份确认与待遇

根据浙财院(2010)12号文件规定,原具有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身份人员受聘到东方学院工作期间,其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身份不变,与浙江财经学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与浙江财经学院因人才引进、进修、购买经济适用房等原因签订的各种协议关系不变。聘岗到东方学院工作期间,国家和省定部分工资福利待遇和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缴费等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校内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东方学院发放办法与标准执行。医疗、失业、养老保险缴费、公积金账户等开户关系均不变,仍由浙江财经学院办理缴费,个人档案仍由浙江财经学院管理,年度岗位考核由东方学院负责,考核结果交浙江财经学院归入档案;退休年龄时仍在东方学院工作人员,退休时以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身份人员由浙江财经学院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统一纳入浙江财经学院退休人员管理。

三、关于学校与具有浙江财经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关系的法律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00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家人事部与各省地方政府依此出台了相应实施细则,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遵照执行。我校系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法定解释,我校与具有事业编制身份的教职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任合同等关系继续适用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颁布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规定。

四、关于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合作双方的股权比例

2007年6月28日,我校与海宁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里明确规定,浙江财经学院以学校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投入,海宁方投入建设资金,双方合作办学,浙江财经学院与海宁方股权占比分别为30%和70%。

五、关于东方学院各类岗位设置数的确定依据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教育工作合格评估”(讨论稿)要求,独立学院必须拥有一支适合独立学院办学定位、能满足独立学院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根据东方学院目前办学规模按合格生师比计算教师总量的50%左右配备专职专任教师,拟设230个教师岗位,其中高级职称岗位人员比例要求在30%以上。此外,为满足东方学院正常办学需要,按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管理和图书、实验等其他专技岗位90个。东方学院共计设教师与管理、其他专技岗位总数320个,不设后勤服务岗位,学院后勤服务实行外包方式管理。

根据母体与东方学院办学规模对师资与员工的实际需要测算,学校决定在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中,因学生人数减少,母体减设204个专职教学科研岗位,50个管理、图书、实验等非教学科研岗位。母体与东方学院设置岗位总数超过我校现有教职工人数,确保现有教职工人人都能聘上岗,且还将会有大约60个余岗通过其他聘任方式解决。此轮全员岗位聘任,部分硕士以上学位的管理人员可申请转东方学院教学科研岗位,部分专任教师也可申请转聘管理岗位,为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创造了较大的空间与可能。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引进高端人才服务浙江财经学院建设与发展,是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一项常规性工作,不因东方学院岗位分设而改变,学校还将一如既往,常抓不懈。

六、关于财经学院事业编制人员受聘于东方学院工作岗位的性质

本次岗位聘任系我校历史上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是一次常规性聘任。与前三轮全员岗位聘任不同的是本轮聘任分设母体与东方学院教学科研与非教学科研岗位,此次受聘于东方学院工作岗位并非属永久性的“人员分流”,仅仅是指这一轮岗位聘任在东方学院工作,根据学校文件规定,东方学院这一轮岗位聘任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共计二年半时间。浙财院(2010)12号文件规定,受聘到东方学院工作满一个聘期后,可参加浙江财经学院下一轮岗位聘任。若因购买东方学院提供的低价商品房或按东方学院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或教职工进修培训等原因与东方学院签订有服务期约定协议人员,则需要在东方学院工作至服务期满后,服务期满后仍可以继续参加浙江财经学院下一轮全员岗位聘任。

七、关于财经学院与东方学院教学科研岗位的聘任条件

由于学校本部和东方学院发展定位不同,浙江财经学院的发展定位是教学研究型大学,东方学院的发展定位为教学型大学,因此两者需要根据各自的发展定位与办学需要,配置各具特色、特长的师资队伍。浙江财经学院教学科研岗位根据建设教学研究型大学目标,各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岗位聘任条件中除对思想政治素质与教学能力的基本要求外,对应聘教师的科研业绩和研究潜力、学历学位和海外留学背景会有更多的关注与更高的考核要求。东方学院教学科研岗位根据建设教学型大学目标,教学科研岗位聘任条件中除对思想政治素质与一定研究能力的要求外,更多侧重于对应聘教师的教学能力的关注与考核,对科研业绩和博士学位、海外留学背景等只作一般性要求。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岗位聘任原则,学校在严格定编、科学设岗、明确职责和利益的基础上,引入竞争机制,财经学院与东方学院根据各自定位设置教学科研岗位聘任条件与考核要求,教师根据各自的能力特长、偏好与自我发展定位,自主应聘,应聘部门与应聘人员双向选择,保证岗位聘任信息公开,岗位聘任程序公正,岗位聘任结果公平。

   浙江财经学院办学三十多年来,一贯高度重视人才教学质量,为社会培养了大量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也形成了一支具有规模适当、结构日趋合理,素质日益提高的师资和管理干部队伍,在人才培养上树立了良好形象与较高的社会声誉,2006年荣获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东方学院与海宁方的合作办学,在总结独立学院十年办学经验基础上,根据新的发展需要,着力形成一支适合东方学院教学型大学与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具有高度敬业精神与专业特长能力的专职专任教师队伍,同时,母体与东方学院之间还将继续相互支持,互聘教师支持两院办学,因此不但可以保证并且还将不断提高东方学院的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东方学院发展更上一个新台阶。

八、关于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办法制定程序

2009年6月,学校发文成立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浙财院〔2009〕98号),下设办公室,主要成员党校办、组织部、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人及部分二级学院院长代表组成,负责起草校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办法。在对十多所高校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办法等系列文件,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校园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各个层面教职工意见,讨论修改数十次,历时近一年,并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委办〔2009〕138号) “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有关规定精神,将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系列文件递请学校第五届“双代会”审议,与会代表提出了近十条修改意见,工会汇集各代表团意见送交学校讨论,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针对提出的修改意见做了进一步吸收后提出修改稿,送交第五届“双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最后递交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因此,学校第四轮全员岗位聘任办法是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办法的制定程序是规范与合法的。

我校第四轮教学科研岗位按照职责、任务和要求分层设置,分为校聘岗位和二级学院(部)聘岗位(简称“院聘岗”)。校聘岗位的聘任条件与考核要求由学校统一设定与操作。由于学校目前已发展成为一所经、管、文、法、理、工多学科并存的高校,由于各学科特点和发展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院聘岗位的具体聘任条件由各二级学院(部)根据学校的原则要求自行制定,报学校审定。学校为了保证各二级学院(部)制定的聘任办法公平合理,要求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并按规定递请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集体审议,以确保程序到位。

政策咨询电话:浙江财经学院:87557032、87557033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8892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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